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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车协工具管理办法(新) [打印本页]
作者: 岳晟 时间: 2020-12-4 17:15
标题: 车协工具管理办法(新)
本帖最后由 岳晟 于 2020-12-4 17:38 编辑
山东大学大学自行车协会工具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基本规则
第一条:所有工具、零件均为协会财产,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条:所有工具只对协会会员出借,如果要出借给非会员或其他组织,必须经总技术员批准。
第三条:任何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款,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有超越本条款的特权。
第四条:借用人或组织不得擅自转借或者出租借用工具。
第二章:工具的出借及归还
第一条:各校区工具的出借由各校区工具保管人负责。
第二条:工具的出借由借用人向各校区工具保管人提出借用申请。工具保管人在核实借用人身份和用途后,应该允许借用人的请求。
第三条:借用人应当有正确使用该工具的能力和自觉维护协会公共财产的意识。
第四条:工具保管人在检查完借用人要借用的工具后将借用工具交给借用人。借用人从这时起要对借用的工具负责。
第五条:每人每次借用工具的总数不得超过5件。
第六条:借用工具的期限为2天。借用人应当在2天时间内返还借用的工具。如在2天内还没有返还,就认为是没有按期返还(有特殊要求者需提前申请)。
第七条:借用人返还工具时应当先由工具保管人检查借用的工具没有损坏。
第八条:借用工具没有按期返还的,第一次不准其在一个月内再借用工具,第二次不准其在这个学期内再借用工具。若出现第三次则终身不能再借工具。
第三章:工具的损坏、丢失及赔偿
第一条:在借用期限内如果工具有损坏,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第二条:借用人如果丢失借用工具,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第三条:协会正式拉练时工具有损坏的,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技术员和后骑不必赔偿,损失由协会承担;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技术员和后骑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第四条:协会正式拉练时技术员和后骑如果丢失工具,应当以市场卖价为标准赔偿。
第四章:零件、修补件及消耗品的管理及更换
第一条:零件、修补件及消耗品(线芯、线管、来令片、魔术扣、润滑脂、刹车液及备用的补胎片、链条油等)由总技术员管理。
第二条:如需更换零件的,从总技术员处领取。
第三条:忘记缴纳零件成本费的,应当自觉向总秘书补缴。
第五章:协会正式拉练时技术员所需的工具
第一条:协会正式拉练时技术员所需的工具平时由各校区工具保管人负责管理。在拉练前提前按队伍分配好并于拉练当天集合时交给各队技术员。
第二条:协会正式拉练结束后,各队技术员应当及时联系各校区工具保管人并把工具归还给各校区工具保管人。
第三条:从检查完拉练(或远征)工具后工具交给技术员时起直到工具归还给各校区工具保管人时,各队技术员要对押后工具负责,若有损坏或丢失,按第三章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条款所称"协会",为山东大学学生自行车协会。本条款所称"会员",为山东大学学生自行车协会会员。本条款所称"总技术员",为山东大学学生自行车协会总技术员,管理协会工具及零部件。本条款所称“技术员”为山东大学学生自行车协会会员,在协会正式拉练时负责维修问题的会员应在后骑前面并紧挨后骑。本条款所称"后骑",为山东大学学生自行车协会会员,在协会正式拉练时负责拦车及保障因事掉队的队员安全。
第二条:所有工具的赔偿及零件、修补件及消耗品的钱款转账给总秘书并备注原因,总秘书做财务收支记录。
第三条:各校区工具保管人由总技术员指定,若无特殊情况均为执委会成员。
第四条:本条款最终解释权属于山东大学学生自行车协会。
山东大学学生自行车协会总技术员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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